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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0日,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《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》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》以及相关政策解读。
观点新媒体获悉,当中明确,自2023年7月1日起,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,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,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。
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,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。
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,不再重新核定。
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%或各12%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。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在5%-12%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。
另外,生产经营困难单位,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,最低可以降低至1%,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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